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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债公司高效化解当事人与某培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教育机构培训合同

发布:惠州讨债公司 时间:2026-02-28 点击:42 官网:https://huizhou.wjfzxh.com/

惠州收债公司高效化解当事人与某培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教育机构培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某培训有限公司需要分阶段向当事人提供直播课、录播课、面授课等服务。目前某培训有限公司面临破产,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期、正常上课。根据合同约定,若某培训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损失的,其将承担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当事人事先支付的所有入学费用。目前情况是课程停滞,也无法找到某培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协商赔偿事宜。


案例分析


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培训有限公司是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负有按约定提供直播课、录播课、面授课等服务的义务。但该公司因自身破产、经营停滞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该培训公司虽面临破产,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但若其尚存部分师资、场地或课程资源,则合同事实上仍然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在合同继续履行具备事实基础与操作空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尝试与培训公司协商,优先继续履行合同,请求继续提供未完成的授课服务。


关于当事人索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本案中,案涉合同中约定,“若某培训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损失的,其将承担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当事人事先支付的所有入学费用。”对此,培训公司违约在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培训公司进行索赔。


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完全赔偿规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本案中,当事人最直接的实际损失为已经支付的课程款。培训公司应当将未授课程部分的款项全部退回。另外,若当事人为面授课支付了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该部分也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培训公司也应当赔偿。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一,当事人可以积极寻求和培训公司的沟通,根据当时机构可履行合同的情况和当事人自身意愿,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第二,若培训公司拒绝沟通或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保存相关证据(合同文本、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请求介入沟通;


第三,若培训公司在实际违约的情况下,依旧拒绝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向培训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标题:惠州收债公司高效化解当事人与某培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教育机构培训合同
网址:https://huizhou.wjfzxh.com/115.html
作者:惠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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